微信营销存在的问题
发布内容涉嫌虚假宣传。移动互联网的虚拟性、开放性为一些不法经营者实施欺诈消费行为提供了便利。一些微信商店利用微信监管难度大以及微信传播隐蔽性强、速度快的特点,大量发布虚假信息,或者借助微信平台发布漂流式广告、推送式广告、互动式广告,误导消费者。
定制服务、商品存在诸多问题。微信平台难以对商品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和展示,朋友圈中的商品或服务推广消息,一般不显示销售额、商品价格,也缺少购买者的信用评价和对货物质量的评价。消费者通过微信平台提供的信息不能充分了解所购商品和服务,消费者知情权无法保障。
存在传销风险。利用互联网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、成本相对低廉的特点,尤其是微信平台的朋友圈和地理定位功能,一些不法分子借助微信从事传销活动,
支付存在风险。一些商家利用微信平台,诱导消费者脱离安全支付系统直接进行转账支付,致使消费者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。
退换货及依法求偿权难以实现。微信消费纠纷虽可借助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合同法》等予以解决,但由于微信生意圈是基于信任建立的熟人消费圈,在交易过程中,交易双方往往没有签订合同,一旦出现纠纷,面临很多维权困难。
加强微信营销监管的几点思考
逐步推行实名管理。探索建立微信实名制,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原则上,逐步建立微信实名申请、实名管理模式,完善微信商家身份认证、工商注册、信用评价等,从源头上解决微信营销违法行为调查难、查处难的问题。
加大平台监测力度。建议将微信营销行为纳入日常监管体系,加大资金、人才投入,建立网络监管业务知识培训长效机制,充分应用现有监管系统,对微信平台实施监测。
及时发布消费警示。发布消费警示,提醒消费者在微信上购物时应保存卖家微信号、真实姓名等信息,保存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;参加点赞有奖等活动,在集满赞后,应通过转存、截图等形式保留证据,确保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。与此同时,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,鼓励消费者积极监督微信营销活动,一旦发现侵权行为,主动向工商部门投诉。
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。进一步加强与公安、通信、文化等部门的联动配合,建立网络监管信息平台资源共享机制,加大对微信营销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。
引导企业加强自律,鼓励用户广泛参与监督。微信运营商应尽到提醒责任,告知使用者可能存在的风险;建立 “黑名单”制度,对在微信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的用户进行重点监控;建立便于用户通过微信平台投诉举报的专门通道,某一用户被举报,如调查后情况属实,平台运营商必须对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。与此同时,微信用户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少一些盲从盲信,依法维护自身权益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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